18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8.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18.0.2 参加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验收;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验收;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18.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均应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少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2) 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按本标准附录G判定的结果为合格;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18.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8.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8.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7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8.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要求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1的要求填写;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2的要求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3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18.0.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同时,本条提出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这些要求与统一标准完全一致,即共有两个条件:第一,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应通过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测、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构造实体检验、设备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可以进行验收的条件。
18.0.2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具体规定。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一致,即应由监理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验收,其中:施工员有的地区称专业工长。
18.0.3 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全一致。应注意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均应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允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上的缺陷或降低。
    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即: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包括检查的数量、部位、质量状况以及交接记录、隐蔽验收、系统测试、调试、试运行等记录。
18.0.4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18.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考虑到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性,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除了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资料检查外,增加了对主要节能构造、性能和功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进行的这些检查,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工程的节能性能。具体检查内容在各章均有规定。
    实施与检查: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是指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都应该合格。即: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干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都应该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即: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且施工过程有关材料验收、试验、检测等资料均符合要求。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出具报告。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带有保温层的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证:
    1) 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验。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采用保温砌块、预制构件、定型产品的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测。验证建筑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出具报告。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供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检查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以有无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本标准表17.2.2的规定,以及对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单位的调试记录与检测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8.0.6 规定有关节能的项目应单独填写检查验收表格,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以与住建部要求节能审图单列的规定一致。本条所指应单独组卷的节能验收资料,包括节能材料的验收资料和节能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以及节能工程实体检验等资料。当部分节能验收资料与其他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重复时,可以采用加盖提供单位印章和经手人签字的复印件。
18.0.7 本标准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该格式系参照其他验收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节能工程的特点制定,具体见本标准附录H。
    当节能工程按分项工程直接验收时,附录H中给出的表H.0.2可以省略,不必填写,此时使用表H.0.3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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